大量園林苗木栽培實踐和科學研究證明,園林綠化建設中苗木的選擇首先應滿足栽培目的,所選擇的苗木應能夠適應栽植地的立地、氣候等條件,然后考慮苗木主要功能的發揮,后,應主要選擇成本低、繁殖和移栽容易的苗木種類。 園林苗木的選擇,一方面要考慮苗木的生態學特性,另一方面要使栽培苗木樹種大限度地滿 足生態與景觀效益的需要。前者是苗木的適地選擇,后者則是苗木的功能選擇。這兩個方面緊密結合,體現了“生物與效益兼顧”。如果苗木樹種的功能效益較好,而栽植的立地條件不適合, 結果往往是事倍功半,也不能達到造景的要求。因此,對苗木樹種功能效益的要求是目的,而適地適樹則是達到此目的手段或前提,在前提具備的條件下,才能取得預想的效果。 適地適樹是指使栽植苗木的特性,主要是生態學特性與栽植地的立地條件相適應,達到在當前技術、經濟條件下的較高水平,以充分發揮所選苗木樹種在相應立地條件上的大生長潛力、 生態效益及景觀價值。在現代苗木景觀營造工作中,不僅要求栽植立地條件與所選苗木樹種相適應,而且要求栽植立地條件與特定苗木樹種的一定類型或品種相適應。但在園林苗木栽培中,“樹” 與“地”的統一是相對的,苗木與環境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如光照、水分、溫度、土 壤等在時間、空間上的變化與苗木生長發育過程中的變化均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因此,適地適樹是相對的,園林工作者要做的便是使“樹”與“地”之間的基本矛盾在苗木栽培的主要過 程中相互協調以便產生較好的生物學和生態學效應。另外,當“樹”與“地”之間發生較大矛盾時,適時采取適當的措施,調整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使苗木的生長發育沿著穩定的方向發展。 雖然適地適樹是相對的,但衡量適地適樹的程度應該有一個客觀標準。在園林苗木栽培中,“樹”的含義是指苗木樹種、類型或品種的生物學、生態學及景觀效果方面的特性;而“地”的含義 則是指栽植立地的氣候、土壤、水分、生物及污染狀況等。因此,衡量適地適樹的標準有兩種:一是生物學標準,即在栽植后能夠成活,正常生長發育和開花結果,對栽植地段不良環境因子 有較強的抗性,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二是功能標準,包括生態效益、景觀效果和經濟效益等栽培目的和要求得到較大程度的滿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適地適樹的功能標準只有在苗木正常生長發育的前提下才能充分發揮。因此,兩種標準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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